安全与环境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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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童车事故频发 齐抓共管护航安全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童车在育儿家庭中越来越流行。同时,儿童骑童车发生事故的案件也在频频发生。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童车侵害类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儿童安全意识欠缺、监护人看护责任缺失、事发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正日益成为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官呼吁,应尽量增加童车的安全性能设置,使其安全行驶,还应当增加服务设施配给,从外围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骑行滑板速度过快

撞人致残赔二十万

2019年8月1日傍晚,5岁的男童田某在其母亲的监护下骑行滑板车时,不慎将前方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桡骨骨折、九级伤残。事后,李某将田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因其行为造成李某人身伤害,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发时田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为晚间的小区道路,田某在母亲的看护下骑行滑板车,骑行速度较快,监护人未有效控制车速且未紧跟,任由儿童快速骑行,导致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同小区居民李某,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田某及其监护人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表示,由于儿童年龄较小,安全意识差且大多没有接受过骑行的专业培训,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儿童骑行童车时,应对看护人提出更为严格的看护要求,看护人既要保护儿童免受外来侵害,又要引导教育防止儿童使用童车侵害他人,在骑行前应当培育孩子建立躲避车辆和行人的意识及方法。

房山法院副院长方希存告诉记者,在房山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童车侵权案件中,涉及滑板车的占到了一半以上。然而,部分滑板车质量堪忧,在房山法院审理的涉儿童骑滑板车发生侵害案件中,就有不少儿童家长反映滑板车质量不过关,设计存在缺陷。

对此,房山法院建议,针对滑板车车身轻、面积小、速度快的特点,质检部门应提高滑板车等童车安全标准,通过设置限速装置、增加看护人手持式一键减速遥控设备等措施,从设计、质检环节增加滑板车的安全性。

除了童车自身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房山法院还发现,该院审理的涉童车侵害类案件中,有近七成发生在生活小区内及周边区域,物业管理“慵懒散”的问题突出。法院建议,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增加绿地面积,划定儿童骑车专门游玩区域;设置人车分流,让儿童与机动车各行其道,减少侵害发生概率;增加安保巡逻力量,保证车辆、人流行走规范;规制乱停乱占乱象,保证儿童游玩区域;增加对童车上路风险的提示告知和案例宣传,警醒监护人、看护人及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全力保障儿童“安居乐业”。

看管不善幼童被撞

肇事车主免责五成

2018年8月4日上午,7岁男童刘某在奶奶张某的看护下骑儿童自行车在家属楼下玩耍。奶奶张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刘某骑车驶向周边的道路,恰好王某驾汽车驶过,导致两车相碰,刘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的监护人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车在居民楼区的道路上行驶,应当特别注意行人及骑乘非机动车居民的安全,而王某未确保安全,与刘某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被撞受伤,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王某对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除已垫付的700元外,还应赔偿刘某6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高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下,老年人已成为双职工家庭工作日里儿童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看护人,也是守护儿童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因老年人自身体力素质有限、安全意识薄弱,造成老年人看护下的儿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事故的发生,与肇事司机行驶速度较快未确保完全有关,也与刘某奶奶监护注意力转移致使刘某暂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相关。”法官说,刘某作为7岁男童,已经具备较强的力量和较快的行动速度,这也对监护人的体力和注意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事故发生时,刘某的看护人正与他人聊天,未将注意力投放在刘某身上,导致刘某骑行自行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