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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净化数字服务环境,需要明确数据使

作者:潘鹤林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又一成果——《深圳经济特区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网站上公布市人大常委会6日。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国内数据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全面立法,“条例》坚持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对公民讨厌的应用程序说“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大数据“杀熟”、故意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以及强制性的个性化广告推荐。并给予重罚。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本要素。要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魅力,正确利用数据是必然的话题。笔者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元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的数据储备也越来越大,对数据使用和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是时候向用户澄清数据的使用了。规则来了。只有明确的使用规则才能约束用户的行为,并使用明确的准则来规范数据元素的使用。

首先,数据的获取必须遵循“非必要、非使用”的原则。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的时候,并不是收集的用户信息越多越好,而是在应用正常运行的范围内收集的用户信息越少越好。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了对部分需要用户完全授权的应用程序的处罚,并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不同意为由拒绝向自然人提供核心功能或服务。处理他们的个人非必要数据。 .用户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用户可以根据使用APP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数据,但并不意味着数据和数据需要公开。滥用数据和强行访问数据,都是对用户权益的侵犯。

其次,正如《条例》所指出的,在数据??的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笔者曾就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实现数据的所有权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用户数据属于用户本身。只是数据只能体现其使用价值,所以在安全的前提下需要将数据提供给数据服务商,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属于企业。企业仅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获得使用和处理数据的权利。因此,企业所有的数据获取和处理行为都应以用户的同意为基础,隐瞒等行为应因此受到处罚。同时,在处理数据主体时,要秉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不让用户蒙在鼓里。

大数据熟人是一种典型的借助信息优势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该《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公平数据竞争制度,针对“大数据熟人”等行为。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数字经济中,企业具有一定的数据优势,但这种优势是用户赋予的,因此不应成为企业变相获利的工具,或侵犯用户权益的武器。

最后,在进行深入的数据挖掘时,一定要强调“有限、适度”的原则。用户数据的价值体现在使用中。为此,企业将继续深入挖掘用户数据,进一步扩大数据应用范围。但是,数据时代的数据量很重要,质量是更核心的因素。 .但是,一味强调数据资源的获取和挖掘,对用户的过度要求,挑战用户的底线,只会损害用户分享数据的积极性。这是对数字经济未来的透支。而且,这种以数据资源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最终会导致企业陷入“资源诅咒”,过于注重数据的收集和挖掘,而不是如何高效利用和优化服务,企业最终会陷入“资源诅咒”。通过他们自己。时代被淘汰。因此,企业应在有限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用户数据,在现有数据需求下尽可能提供有针对性的定制化服务,在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建立稳定的用户群。这是长远的发展。它应该是什么。

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正从萌芽走向繁荣。在“推动创新”、“拓展市场”的同时,更要“定规矩”。明确应用等企业数据使用原则,妥善规范数据。保护消费者数据安全和数据权益的处理行为,是倒逼企业摆脱“资源诅咒”,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院长、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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