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塑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新修订的法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修订建立健全了与海上运输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海上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国际物流供应链的畅通,始终是影响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面提升了船舶、船员、航运公司等海运业全要素的监管要求,强化了海事管理机构服务保障海上运输的职责,拓展了海上运输活动全过程监管的范围,系统重塑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为海运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通过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海事法规体系,为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此次修订,以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海上交通条件,强化航行服务保障,细化航行、停泊、作业规则,对客货运输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海上搜救的体制机制,健全了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将安全要求贯穿进出港口、航行作业、客货运输、事故搜救、事故调查等全过程,有利于规范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降低海上交通事故概率,减少海上交通事故损失,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充分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坚强制度堡垒。同时,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还丰富和完善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的相关管理措施,有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除了有助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还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助于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有助于提升我国国家形象。
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杜涛说,此次修订充分吸收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国内外安全管理发展成果,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发展国际化新需求、统筹国内立法新制度、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解决突出矛盾问题、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修改,加强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主要体现在: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还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主要体现在: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依法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