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22省份出台铁路安全法规规章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徐伟
□ 本报见习记者 刘欣
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的《2020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铁路客运逐步恢复、货运保持增长,铁路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4.63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达到3.8万公里。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铁路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铁路的加速建设,高速、重载、高密运行,由铁路沿线环境因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以及列车运行安全的隐患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治理需求愈加迫切。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是推动铁路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近期,多个省区市相继出台铁路安全法规规章,多部门协同共治,建立机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国已有460个地市政府与铁路建立工作联系机制,22个省份出台铁路安全法规规章。
排查整治铁路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威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的问题种类多样,涉及范围较广,具有整治难、易反复、成本大等特点。如在铁路沿线放火烧荒、放养牲畜、非法排污(倾倒垃圾)、擅自使用防尘网或遮阳网等轻飘物、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等,这些行为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对其进行治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
去年,国家铁路局等部门印发的《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对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山体及边坡溜坍风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开展集中整治,全面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健全完善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各方责任,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严贺祥指出,国家铁路局会同相关部委、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突出问题导向,合力共为,以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扎实推进铁路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铁路发生因环境因素导致的事故较上年下降了27.4%,路外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了14.5%。
严贺祥介绍说,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路地联动,排查出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近21万处,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逐级逐项明确整治主体、措施、时限,推动隐患整治。截至目前,全国已消除高铁沿线各类安全隐患6万余处、普速铁路沿线各类问题14.4万余处。部分省(区、市)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专项巡查,有效防范问题反弹复发。
地方立法取得实质进展
维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不仅仅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情,更需要沿线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努力,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据悉,近期多个省区市相继出台规范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已经正式实施。2月1日,《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3月1日,《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经过各方不懈努力,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4月底已有22个省份出台铁路安全法规规章。
严贺祥说,其他省份均在推进立法进程,有些即将颁布,相关工作程序和机制逐步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新局面逐步形成。
今年2月,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其中指出,确保到2021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健全“双段长”制。
据了解,“双段长”的“段”指的是铁路沿线各“区段”,每一段高铁线都有“铁路段长”和“地方段长”,联合负责高铁线内外安全。“双段长”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和综合整治等工作。
目前,一些省份在地方规章中明确规定建立“双段长”制,如《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健全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今年1月,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铁路局具体负责、12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获国务院批复建立,目前已开始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