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山东新冠病毒疫苗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采取
在3月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新冠病毒疫苗上市以来,全省药监系统把保障疫苗质量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力以赴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质量监管工作。目前,已派出检查人员2.1万人次,检查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7236家次,实现了全覆盖检查,为疫苗接种工作提供了保障。
当前,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将进入新的阶段,将牢固树立“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全力做好疫苗流通质量监管工作,扎牢疫苗监管篱笆,全力配合好接种工作。
全面强化疫苗流通质量监管。及时制发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督促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落实《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疫苗储存、运输行为,加强温度控制管理,确保疫苗的储运温度符合要求。
持续开展疫苗质量执法检查。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疫苗接种计划和接种单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疫苗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检查,力争做到疫苗储存运输到哪里、质量监管就跟到哪里,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配合做好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认真落实“日监测、周分析”和定期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与疾控机构的协同、会商。对疑似有质量问题的疫苗,我们将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处置和控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疫苗在规定的温度环境内储存、运输,是保证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批准上市的4款新冠病毒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均为2~8℃。
在冷链设施设备方面。根据疫苗储存、运输的需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应当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冷库、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包)、冰排、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同时,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并对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在储运温度监测方面。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必须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疫苗运输过程中,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应当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温度监测,并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对运输超过6小时的,须记录途中温度;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疫苗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购进,并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在温度异常管理方面。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停电、储运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相关单位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报疫苗生产企业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在当地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