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环境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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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安全的伦理困境

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得不面临却又不易解决的难题。国家本应为其国民提供安全保障,为此却又有可能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在过去,当自由与安全之冲突主要表现在国内的时候,建构一种民主的核心价值与政治制度在西方政治理论中便被视为应对这种矛盾的良好方式,因为民主作为一种无暴力的统治形式,比较适于营造一种相对和平的社会气氛。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下,自由的权利得以尊重,意愿的表达得以落实,族群的利益得以平衡。更多的自由也就导致了更多的安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当自由与安全之冲突主要表现在国际恐怖主义所造成的威胁的时候,如何应对这种矛盾便成为了每个当事国的民众与政府必须面临的全新挑战。9·11事件之后,在防范大规模国际恐怖袭击的巨大压力之下,许多西方国家政府都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顺势强化了政府在制定更严厉的反恐措施上的权威,从而导致国家对公民自由权利及追求幸福生活的保护职能的弱化。民众的价值观也发生了两极分化,许多人的整体团结的意识得到了加强,愿意为了安全而在对自由权利的主张上做些让步。例如据德国舆论调研机构阿伦斯巴赫(Allensbach)研究所的调查,百分之六十七的德国民众表示为了安全可以放弃自由。另一些人则对自由与安全之天平向安全方向的倾斜持怀疑乃至拒斥的态度,坚持自由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民主法治国家必须坚守的核心价值。例如旨在追查恐怖分子与重大犯罪的欧盟《数据储存指令》自2006年开始实施之后,便受到欧洲许多国家民众的强烈抵制,最后于2016年被欧洲法院判决为无效。因为这一指令实际功能收效不彰,更是严重限制和阻碍了公民自由行动的空间与可能性。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民众的价值立场也会发生一些动摇与变化。在恐袭警报鸣响的极端紧急时期,大部分民众会认同一种强大的国家理念,甚至会把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视为一种理所当然。而在原本紧张的气氛缓和下来之后,大家又可能开始怀疑将自由置于一种从属地位做法的合理性。由于自由与安全的关系问题关切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就不难理解,它不仅是政治哲学与法学、伦理学的探究课题,而且也透过现代媒体成为整个社会公众的讨论对象。

在当前学界关于自由与安全关系问题的研讨中有两种观点比较引人注目:一种是所谓乐观的和谐论,即认为自由与安全处于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都属于人类社会极为重要的价值,都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自由与安全决不是对立之物,而是互为前提、相互增进,构成了一枚硬币之两面。因而人们应当追求的是自由与安全保持平衡与和谐的理想状态。另一种是所谓悲观的不可调和论,它认为自由与安全各自的适用往往是以对方的牺牲为代价的。最大的自由导致最小的安全,最大的安全则造成对自由的限制。因而要么个体自由与要么公共安全,便处于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之中。

显然,没有人会否认自由与安全都非常重要。与本议题相关的当代政治伦理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能否且在何种程度上为公共安全之故而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对于回应社会公众在自由与安全上的现实需求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也因其密切地关涉到对现代国家诞生原因的探究而拥有极其深刻的理论价值。

可以说,回应民众对于自由与安全的需求,应当是现代国家得以建构的基本动因。有意思的是,有关自由与安全,特别是两者与现代国家之间关系问题之最重要、最有原创性的思想家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霍布斯的《利维坦》出版于1651年,而与霍氏在见解上截然不同的洛克的《政府论》推出于1689年。恰恰是霍布斯与洛克各自不同的立场,奠立了现代国家功能与任务之理论的基础性地位。

人的生命安全是否得以保障,毫无疑问是当事人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与出发点。故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便主张守护民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首要目标。西方现代国家产生之初,中世纪传统秩序的崩溃、宗教信仰的分裂、市民战争爆发所导致的不安、紧张与动荡的体验,支配了整个社会环境。当时最为紧迫的任务便是告别宗教的规定性,结束无休止的信仰战争,确立一种在世俗化基础上得以论证的新的可以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行为规则,从而使社会享有一种和平安宁的政治秩序。因而早在霍布斯之前,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Jean Bodin)就创建了其国家主权的学说。他认为政治的任务并不在于实现一种更高的价值,从而帮助一方或另一方在教派冲突中赢得胜利,而是在于奠立一种能使不同信仰之间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的基础。而霍布斯则更为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他不仅把保障安全确立为国家合法性的标准,而且还在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上,阐释了自由与安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