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权”如何释放保护医护人员的善意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涌现出一批“最美逆行者”——医护人员,他们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一心为国为民作出重大贡献,使疫情防控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他们是英雄的同时也承担着重大风险。一部分风险源自医护服务本身,另一部分风险来源于病患。个别病患精神压力大、道德修养较低,对医患关系的处理过于极端,出现辱骂、殴打医护人员的现象。在个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医护人员应如何选择,在《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2020年)中予以体现,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在为病患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受到暴力威胁,医护人员有权暂停诊疗,一方面保护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维护病患利益。依据规定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同时进一步强化“一键联动”,解决以往联动效率低、执法力度弱、反应速度慢等问题。虽然医护人员将救死扶伤视为己任,但医护人员个人安危同样重要。基于此,为规避医患纠纷,消解医患矛盾,需加大法律建设力度,做好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使医护人员可以有效行使“避险权”。
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具有哪些安全措施
法治手段升级。医护工作者与病患摩擦时有发生,多地出现恶性伤医事件,给医护人员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此需将“法治”视为梳理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重中之重,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医疗秩序,继而保障医患双方权益不受侵害,升级法治手段,疏通法治化治理渠道,将医患纠纷纳入法治范畴,使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有据可依。
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医院在遇到医患纠纷时需秉持透明、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制动,避免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无作为”最终酿成惨剧,肩负调解医患纠纷责任,使医患双方权益得到保证;其次,医院及病患所在社区、派出所等服务机构需参与协调,指引调解医患纠纷责任,统筹社会力量解决双方矛盾,避免出现侵害医护人员“避险权”的消极现象;最后,各地需组建独立于卫生机构及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医患关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承担有关问题解决及研究责任,推动我国医患纠纷矛盾解决朝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医护“避险权”得到保障。
搭建共享平台。在“互联网+”时代各领域信息需实时共享,在此基础上降低恶性事件发生几率。以保障医护人员顺利行使“避险权”为导向,立足业内规设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平台上一旦有医院上报恶性事件相关信息,其他医院就可以及时了解事件起因、经过、结果,了解特殊病患情况,在提供诊疗服务时谨慎处置,在保障病患权益同时保护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助其行使“避险权”。除业内信息共享外,公安机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亦需共享有关内容,为各服务机构针对医患纠纷作出及时有效应对提供依据,继而高效解决医患纠纷,保障病患及医护人员安全。
健全安全制度。通过对医护人员造成恶性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可知,病患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榔头等凶器成为恶性伤害发生主要因素,这不仅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产生影响,还容易侵害其他就诊者人身财产安全。为此医院需健全安全制度,做好安检工作,规设安检标准,在医院内部针对病患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举措避免危险物品被带入医院,使用先进仪器设备在不扰乱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前提下完成安检任务,使医院安全保障制度更为完善,达到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目的。
从哪些方面出发制定医护人员“避险权”
首先是以人为本。医护人员虽然是为国民提供服务的一群人,但这并不代表他们需承受来自病患的非法侵害,相反,需以行业为导向,设定特殊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在以人为本原则加持下助力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这就需要安全保障法规及业内条例从护士、医生等工作岗位着手规设富有针对性、人性化、多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赋予“避险权”安全保障预判性、全局性、合理性。
其次是加强联动。《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医院可联动处置,针对联动需求规设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联动执行等制度,使公安机关、医院联动处置有的放矢,避免在处置过程中侵害病患及医护人员权益;在制度保障基础上设置专门机构,推行责任机制,展开常规化安全秩序维持活动,使涉医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加大信息化沟通机制规设力度,使一键联动效率得以提高,及时制止恶性事件发生。